乐视网投资分析报告--第八部分:乐视网财务结果的评价和分析

来源:雪球App,作者: 狮子黄,(https://xueqiu.com/1276681548/21798676)

8 乐视网财务结果的评价和分析

表8.1 乐视网2007年至2011年过去五年的关键财务数据:

年度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营业收入(万元) 3691 7360 14573 23825 59856

净利润(万元) 1468 3025 4447 7010 13087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945 1649 8340 6548 14690

营业成本(万元) 1182 1481 49,55 80,21 27509

毛利 2509 5879 9618 15804 32347

毛利率 68% 80% 66% 66% 54%

表8.2 各项增长率指标

项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平均增长率

营业收入增长率 99% 98% 63% 151% 102%

营业成本增长率 25% 134% 62% 242% 115%

净利润增长率 106% 47% 57% 119% 82%

收益质量 0.64 0.54 0.93 1.12 N/A

8.1发展能力分析

图8.2 历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图

从以上可以看出,营业收入从2007年的3691万元,快速上升到2011年的5.98亿元,4年时间共增长了15.2倍,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2%。其中2010年增速为63%较2008、2009的98%增长速度增长下滑,主要是2010年其中用户分流收入增速较缓所致。但仍然属于高增长。2011年度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较2010年度增长151%主要是 版权分销收入增长幅度较大所致。

8.2 收入结构分析

图8.4 历年收入结构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公司的各项业务收入都在向上增长,其中增长最快的业务是网络视频版权分销业务,2008、2009、2010和2011年增幅均在300%以上,这使得网络视频分销业务占收入的比重从2007年的0.14%迅速增加到2011年的59.5%;网络高清视频服务收入每年都有稳定的增长,付费用户数也从2007年的13.39万户增加到2011年的70万户左右,收入也从2007年的3158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1.21亿元,增长了2.83倍,但由于增长速度较版权分销收入慢,收入比例从2007年的85.56%下降到2011年的20.25%。视频平台广告业务收入从2007年的528万元迅速增长到2011年的1.14亿元,增长了20倍,这说明公司的平台价值得到快速的提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公司2011年度的广告收入较2011年仅增长了42.68%,增长速度放缓。公司应当平衡版权分销业务和平台增值之间的关系,多保留一些独家版权吸引客户流量从而提高平台价值,促进广告收入的快速增长。2012年乐视网已采购未上线的独家网络版权影视剧高达209部,超过6000集,在实现“大剧、大片全覆盖”的同时,将拿出其中100部热播影视剧进行独播,进行差异化竞争。相信随着乐视网流量的增加和知名度的提高,2012年的广告收入将会有暴发性的增长。届时,版权分销业务所占的比例会有所下降,广告收入所占比例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此外,由于2011年网络版权市场的白热化,乐视网购入的版权数量较少,市场占有率将会比以前有较大幅度的降低。

8.3 盈利能力分析

8.3.1 利润总额增长

从上图可以看出,乐视网的净利润从2007年的1468万元增长到1.31亿元,增长了7.9倍,年复合增长率高达82%。

8.3.3 毛利率分析

图8.7 毛利率趋势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乐视网的毛利率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版权分销业务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所导致的,特别是2010年之后,随着网络视频版权的大幅度上升,版权采购价格和采购成本大幅度上升,影响到了乐视网的版权分销毛利率,因此导致整体毛利率水平的降低。随着,2012年独播剧的增加,版权分销比例相应降低,预计2012年的整体毛利率水平将会上升。

8.4偿债能力分析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0%

已获利息倍数=EBIT/I=14.67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2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40%,已获利息倍数为14.67,说明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良好,但是公司的流动比率仅为1.02,说明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公司已经公告将发行4亿元非公开债,并获得了农业银行10亿元和北京银行1亿元的授信额度,以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未来的业务快速发展所需资金。

8.5新闻媒体对于乐视网的质疑以及笔者的分析和回应

2012年4月22日《证券市场周刊》陈予燕与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公司联合发表了《乐视网幻象》一文,质疑乐视网在广告收入、付费用户数量、影视剧版权数量与其公布的数据严重不符,上述三个方面存在重大疑问甚至涉嫌造假。

记者质疑一:

乐视网的2007-2010年之间的前5名的大广告代理公司中,净利润均为微利或微亏(2万元以内),不可能为乐视网贡献上千万的广告收入。

笔者的工作:

为了验证记者的质疑,笔者立即开展尽职调查活动。笔者很快从北京市工商局获得了记者提到的北京新锐力和中视龙圣广告公司的工商资料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记者所提到的上述两家公司为广告公司,广告公司通常采取代理模式。这种公司一般不需要很多工作人员,平时办公室留一个人做账、报税就够了。因为事实上这些公司都是某些大公司的关系户,靠很硬的私人关系一年拉上几个大的广告单子就足够了,然后投放到媒体,赚取差价。即采取代收代付方式,差额作为收入入账。所以,收入、成本肯定小于支付给乐视网的广告费。为了避税,这种私人公司,通过各种方式会把成本做得和收入基本一致,不缴税或少缴税。举个例子:A广告代理公司通过关系从某烟草公司那里拉来一个广告,收费100万,付给乐视网80万做广告,A代理公司的收入确认为20万元,为了避税其对应的成本等作成19万左右。因此,该广告公司的收入和成本小于80万。记者不懂广告会计,所以对此存疑。

就该记者所谓质疑的收入造假,笔者继续分析如下:

(1)根据笔者的审计经验,如果公司要造假,绝对一个客户做一笔很大的收入,居然还排到最大客户前5名。一般会将其拆分成十几笔业务,使之不要引起注册会计师的注意。(2)如果要造假,也是自己要上市的时候才成立私下的关联公司;笔者所获得的工商资料显示这些广告公司成立于2002年。此外,资料显示,新锐力广告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一位1948年生、户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的女士,与贾跃亭等高管都不存在关联关系。(3)财务造假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净利润为正数,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因为,实际经营状况为亏损,过桥资金打进去最终还是要打出来的,所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负。而乐视网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基本持平,第一季度还高于净利润很多。(4)财务造假的另一特征,就是业绩“变脸”。我国资本市场经过包装的上市公司的规律是: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乐视网2010年净利润为7009万元,2011年为13087万元,2012年第一季度为5119万元,同比增长76%。(5)乐视网的审计费仅为35万元。国内排名的第30位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也不至于为了3-5万的提成冒赔偿几十亿,还有坐牢的风险。

记者质疑二:

记者计算2007年—2010年的带宽支出与广告收入比(与优酷土豆等比较),质疑乐视网的成本收益效率偏高。

笔者点评:

优酷与乐视网两者不具备可比性。2007年—2010年乐视网是长视频模式,且其收入以收费客户为主,较为优质,流量小但客户消费能力强,所以广告收入高而带宽支出少;优酷土豆是短视频模式,用户全部免费,用户流量虽然大但用户都是不肯付费的主,属于垃圾流量,因此带宽消耗高,而广告收入相对较少。

记者质疑三:

乐视网的付费用户数可能存在造假行为。记者的方法是自己成为注册用户并在网页上数用户增加量。

笔者点评:

记者的思路和方法有问题。(1)乐视网怎么可能把用户数据这些最机密的东西随便给一个用户看;(2)记者自己通过付费的方式看到的只是一部分,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3)方法有根本性错误:记者应当去公司了解情况,要求公司提供资料或者审计师提供或者找乐视网的合作方中国联通和移动来提供,而不是自己目测。(4)乐视网如果要造假就要编造70万个用户的基本资料和交易记录,否则根本不可能通过审计;如果伪造的话,工作量可是天文数字。以笔者的审计经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事情。(5)笔者认为的合理的审计和调查程序应该是:第一步,从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取得注册用户的付费记录和用户资料,这些资料是外部数据,非常可信。第二步,获取乐视网的银行入账的记录,核对是否与外部数据一致。第三步,核对这些用户是否真实存在。第四步,如果仍有疑问,询问企业管理层,并与之对质。最后,打消心中所有疑虑才出具审计报告。

记者质疑四:

质疑乐视网的无形资产(影视剧版权)摊销方法,应当采取加速摊销法,而不是直线摊销法。

笔者点评:

直线摊销法符合中、美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网络视频行业是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最快、商业模式多样化最突出的领域之一,因此往往视频网站依托影视剧版权实现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在事先几乎无法可靠确定。其次,国际同行业惯例如此。国际上只有优酷网一家采取加速摊销法。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优酷网在2011年以前,一直采用直线摊销法。自2011年才开始采用加速摊销法。优酷网为何要采取加速摊销法呢?根据其2011年年报第F-21显示,其版权价值余额仅为2.12亿元,其版权年限只有2-2.5年,且大部分为非独家版权,一般没有手机端和电视端授权,因此,加速或直线摊销对优酷的影响其实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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