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检索包含 “虚假聊天记录”“虚构聊天记录”“伪造聊天记录”中任意一个关键词的判决书,共检索到254份判决书,其中刑事判决书154份,民事判决书100份。
(一)侮辱、诽谤罪
除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以外,笔者未检索到案由为侮辱罪或诽谤罪的刑事判决书。这或许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刑诉法解释》第一条,侮辱、诽谤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开庭难、定罪难的问题。自诉人取证能力较弱,案件本身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导致自诉案件往往难以达到立案标准,审理阶段案件难以通过初步审查,开庭审理后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情况,最终能够定罪处罚的案件在极少数。而伪造聊天记录造谣诽谤案件的取证更面临网络用户匿名性、网络空间虚拟性、网络信息复杂性等额外的阻碍。
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46条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中增加了如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该条规定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主张协助取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郎某、何某诽谤案是被害人及时采取举证措施以及侮辱、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典型案例。仔细了解该案件便会发现,该案件被害人顺利锁定嫌疑人存在偶然性。在该案件中,造谣者除了伪造聊天记录,还偷拍了一段视频,受害者通过视频拍摄的视角,判定拍摄地点就在快递驿站附近,驿站老板在受害者朋友的逼问下提供了视频流出的原始群聊记录。偷拍视频者曾在群聊中表明身份,后续被害者直接找到偷拍者,偷拍者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直接承认视频是自己拍摄,于是受害者迅速锁定了嫌疑人身份。
在网络造谣发生之初迅速锁定造谣者是被害人后续维权的前提。在大部分伪造聊天记录造谣案件中,由于网络用户的匿名性,受害者往往只能获得造谣者的账户信息。要想获取造谣者的真实信息,往往需要平台配合提供。在平台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尝试起诉平台公司要求其提供信息。但如果该用户并未实名认证,即使平台也只能提供该用户注册使用的手机号,受害者需要根据手机号,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调查或向通信运营商申请查询机主信息。锁定嫌疑人身份后,被害人可以按照以下思路进行维权:
第一,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二,在初期阶段及时固定证据。及时将阅读量或转发量达到法定标准的文章进行公证,以截图、录屏等形式保存其他证据作为调查线索。第一时间报警在派出所留下的笔录亦可以在立案通过后调取作为证据。
第三,判断是否满足自诉转公诉的条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侮辱、诽谤罪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侮辱、诽谤罪之所以是自诉罪名,一方面是因为此类犯罪大多发生在熟人社会中,司法机关较难介入并断明是非曲直,另一方面是由于此类犯罪的侵害程度受到被害人自我感受的影响,具有较明显的主观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体列举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几种情形,分别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或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郎某、何某诽谤案的检察官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该案件的造谣者对受害者的选择具有很强的随机性,会使公众对网络的信任感下降,人人自危,因此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虽然将伪造聊天记录造谣者定为侮辱、诽谤罪有成功案例,但这类案件在实践操作中取证难度非常大。郎某、何某诽谤案自诉转公诉后,即使是公安机关用公权力强制介入调查取证,最终用于定罪的关键性证据的获取仍然有“运气”成分。被害人提供的“车友群”截图并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定罪需要获取原始聊天记录,但由于“车友群”在出事后立刻解散,大家纷纷退群,想要找到原始聊天记录成了难题。恰好有一位群友平时没有打开过该群聊,反而意外地保留了群聊记录。可见,进一步完善网络秩序保障措施和有关技术,提高通信服务商在取证阶段的参与配合,从而降低被害人维权的难度,仍是当下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课题。
(二)诈骗罪
笔者检索到的刑事判决书中案由为诈骗罪的共132份。其中,有被告人虚构聊天记录博取被害人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以不合理高价购物,还有被告人虚构投资事项并冒名股东身份等诱骗被害人投资,亦有被告人虚构周转资金情况诱骗被害人自愿给付借款,并将所得财物用于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最终无法归还。虚假聊天记录已经成为犯罪分子诱骗被害人的重要工具,现实中可能尚有大量未能刑事立案的诈骗犯罪。伪造聊天记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引诱被害人落入骗局,已经成为犯罪分子屡试不爽的诈骗手段。
(三)名誉权纠纷
笔者检索到的民事判决书中,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的判决共7份,另有一份案由为名誉权纠纷的民事调解书。其中,原告胜诉的判决书4份,败诉判决书3份,审理法院、案号和裁判结果见下表。